只需两部手机,就能日赚千元,
这样的兼职工作,你想做吗?
当心沦为诈骗团伙工具!
2024年2月27日,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诈骗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:王某构成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。
基本案情
2024年1月8日,被告人王某在“快手”APP上接到一个做“手机口”的兼职,报酬为400元/时。
2024年1月9日、10日,王某先后和肖某(另案处理)、岑某(已行政处罚)一起用王某自己的号码(157开头的手机卡)或岑某的号码(155开头的手机卡)做“手机口”。
王某、肖某、岑某三人以王某租用的汽车为流动窝点,由王某或岑某的手机拨通受害人电话,由肖某的手机通过QQ语音接通上线电诈人员,并通过两只手机同时打开扬声器进行语音“中转”的方式,帮助上线诈骗团伙经“手机口”与受害人通话进而实施诈骗。2024年1月9日,王某上线以“冒充某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退学费”的方式,骗得受害人蔡某某人民币一万余元。2024年1月21日,王某被抓获归案。
什么是“手机口”诈骗?
“手机口”是两个手机通过同时打开扬声器,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,另一部本地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,进行语音中转,使得双方可以直接对话,又成功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。
在通话期间,骗子会编造快递理赔、退学费、公检法调查等借口,诱导受害人添加好友,转账付款,从而实施诈骗。一些境外诈骗团伙为逃避打击,通过国内社交媒体、网络渠道发布“轻松赚钱、工资日结”等虚假广告,诱惑如王某等人,利用“手机口”帮助实施诈骗。
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,仍然帮助诈骗团伙架设呼转设备,提供手机卡、通讯工具予以帮助,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等行为均涉嫌诈骗罪,要警惕“轻松赚钱”“日结佣金”等虚假招聘广告,切勿贪图小利以身试法,沦为诈骗分子的“帮凶”。
法条链接: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:(三)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以共同犯罪论处,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:
1.提供信用卡、资金支付结算账户、手机卡、通讯工具的;
2.非法获取、出售、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;
3.制作、销售、提供“木马”程序和“钓鱼软件”等恶意程序的;
4.提供“伪基站”设备或相关服务的;
5.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;
6.在提供改号软件、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,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公共服务部门号码,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,仍提供服务的;
7.提供资金、场所、交通、生活保障等帮助的;
8.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套现、取现的。
来源:永康检察
上一篇:刷单=诈骗?不,刷单就是诈骗